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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对标的物检验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1   浏览量:860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的义务。检验的目的是查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因此它密切关系着买受人的合同利益,各国法律都赋予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权利。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地确定标的物的质量状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否则,就会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维护健康正常的交易秩序。

  买受人履行检验义务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履行。确定检验期限,应当视买卖合同中是否约定有检验期限来确定。

  (1)当事人约定有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及时检验,不能超出约定的检验期限进行检验。

  (2)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限,则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及时”检验,是指买受人应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交易习惯等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验,而不能无限期地无故拖延。

  在检验期限内,出卖人应当负有提供标的物的技术资料的义务,以使买受人能够正常地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出卖人是否履行或者及时履行这一义务,也是对买受人是否履行检验义务的一个判断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 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的特殊约定效力

· 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买受人的权利

· 买卖合同标的物法定质量担保义务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标的物交付期限的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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