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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就标的物权利瑕疵中止支付价款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1   浏览量:737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与支付价金系相互对待给付义务,出卖人担保其交付的标的物无权利瑕疵,买受人担保其全额给付价金。因此,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权利瑕疵风险时,买受人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这是等价交换原则的体现。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法律赋予买受人中止支付价款的权利,目的在于对买受人提供一种积极的保护,使其免受可能丧失标的物权利的损害。

  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买受人负有举证责任,即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一方面,买受人应有确切、充分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该事实能够依法确定;另一方面,买受人能够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事实。

  (2)“相应的价款”,是指与标的物权利瑕疵影响买受人权利实现部分相应的价款,并非全部价款。当然,如果权利瑕疵影响到买受人全部权利实现的,则该相应价款应为全部买受款。

  (3)“适当担保”,是指出卖人应当提供与买受人有理由证明的可能损害相适应的担保。规定出卖人可以以提供担保的办法使买受人支付价款,是为了不过分损害出卖人的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内容及适用

· 大宗货物买卖中未经特定的标的物风险的负担

· 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的关系

· 出卖人无权处分情形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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