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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1   浏览量:861  
  


  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是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是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实现缔约目的的重要方面。履行买卖合同债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否则,买受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通常是在买卖合同中专门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条款,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按照合同的质量条款保证标的物的质量,就符合合同的要求。除此之外,如果出卖人在合同的附件中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该买卖标的物质量说明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标的物质量的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不符合该说明的质量标准的,应当认为违反标的物质量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的规定

·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内容及适用

· 大宗货物买卖中未经特定的标的物风险的负担

· 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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