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内容及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1   浏览量:893  
  


  买卖合同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负有保证出卖的标的物权利具有完整性,任何第三人对其出卖的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买卖合同根本上就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出卖人的权利担保义务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使合同中对其未作约定,出卖人也必须履行。

  具体而言,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内容包括:

  (1)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须对标的物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出卖人将其合法占有或者非法占有的他人财产作为出卖的标的物,或者出卖自己只有部分权利的标的物,如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等都是对此项义务的违反。

  (2)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上没有其他权利负担,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标的物上设定有抵押权、质押权、租赁权等,均属于标的物上负有权利负担,此类权利负担使买受人取得的权利受到影响和限制,影响其受让目的。

  (3)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出卖人虽享有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该标的物的设计或制造却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则为该义务的违反。

  但是,如果专门法律对有权利瑕疵的标的物买卖作出特别规定的,则首先要适用该特别规定。即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出卖人不需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理解和适用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权利瑕疵在合同成立时已存在,且在合同履行时仍未消除。如果在合同订立后存在权利瑕疵,是合同履行问题,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合同在成立时存在权利瑕疵,但在履行前或者履行当时已经消除,此时买受人已取得完整权利,可以对抗任意的第三人,出卖人自然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如出卖人在履行前取得了所有权、担保物权被去除、原设定的租赁权已到期等。

  (2)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义务。此类情形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出卖人当然不应该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3)当事人约定免除权利瑕疵责任的,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义务。此类约定属于当事人基于自主意思作出的自由约定,原则上应当尊重,法律不作干预。当然,如果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损公序良俗的,则应认定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的关系

· 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

· 未交付标的物单证和资料情形下风险负担的规定

· 买卖合同的条款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9419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