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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的关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17 浏览量:849
标的物风险负担,与承担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规则,前者是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法律判断这种毁损、灭失风险由哪一方负担的规则;后者是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救济对方因违约而发生损害的规则。当然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联系,违约行为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也会对风险负担产生影响。即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是两个彼此独立却存在关联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出卖人违约的情况下,买受人虽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了标的物风险,但并不影响因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如请求损害赔偿。
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1)该规定适用于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虽构成违约但不导致风险负担发生转移的情形。在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风险负担转移给出卖人,应当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的规定。
(2)出卖人不承担风险负担责任,但需负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