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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17   浏览量:706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即构成标的物质量的根本违约。买受人享有拒绝受领权和合同解除权,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也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在标的物质量虽然不符合质量要求,但是并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买受人无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另外,在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是买受人并不解除合同仍接受标的物的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应由买受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买受人未及时受领标的物时风险负担的规定

· 出卖人向承运人交付标的物情形下风险负担的规则

· 路货买卖中风险负担的规定

· 第三人原因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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