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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付标的物单证和资料情形下风险负担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17 浏览量:888
民法典确立的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原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标准,而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相联系。因此,无论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是否意味着所有权的保留,都不影响标的物的风险从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即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