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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标的物交付期限的确定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17   浏览量:722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确定交付期限。

  (2)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仍然不能确定的,依据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交付标的物,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是应当给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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