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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交付时间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17 浏览量:1096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是全面履行义务的当然内容和必然要求。分为两种情况:
(1)合同约定在某确定时间交付。除非对交付的时间有精确要求的合同外,一般落实到日即是合理的。出卖人约定的时间履行标的物交付义务。迟于此时间,即为迟延交付。早于此时间,即为提前履行,严格意义上也是一种违约。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受人可以拒绝出卖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买受人利益的除外。出卖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合同约定在某一期限内交付。实践中大量的合同是约定了一个交付的期限。交付期限指的是一个时间段,这一时间段是某几年、某几月或者某几天都有可能。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上述的规定,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的规定,即“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1)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2)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3)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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