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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无权处分情形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15   浏览量:1007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附着于所有权,故对标的物的买卖,其实就是对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在买卖合同中,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交易目的,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因此,原则上出卖人须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出卖人出卖享有所有权的标的物,当然可以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享有标的物的处分权,同样可以通过买卖合同出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完成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并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即在没有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况下,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出卖物是否能够因买卖合同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则要依出卖人此后能否取得标的物的处分权予以确定。如果因出卖人未取得标的物的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就不能实现转让标的物及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也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因而买受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转让的标的物须具有合法流通性,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其效力,而不能简单地适用上述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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