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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据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15   浏览量:1021  
  


  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其中直接证据包括:以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经为对方所接受的证据;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合同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应以证明合同已经履行并为对方所接受的证据,即间接证据来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其规则为:

  (1)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一方面,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可以作为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证据;另一方面,这些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不能简单地据此认定或否定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人民法院还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如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仅提供由其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的签章,则最多只能证明自己已经发送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为对方所接收,当然不能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

  (2)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即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进而主张权利的,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否则该函件、凭证可以证明买卖合同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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