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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09   浏览量:1059  

  


  未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也未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即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订立技术合同,有权获得因使用或者转让该项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擅自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转让属于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成果,是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述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包括为完成成果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的人员,也不包括进行组织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辅助服务人员。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六条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所称“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第八百四十八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民法院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支付方式的规定

· 技术合同条款的内容

·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 旅客不得携带违禁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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