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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技术成果及职务技术成果财产权的归属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09   浏览量:1315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因技术成果所产生的权益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

  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即使用和转让技术成果的权利。技术成果财产权的归属要根据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还是非职务技术成果来决定。根据完成技术成果个人的研究开发活动、岗位职责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投入的关系,可以将技术成果划分为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依据这一规定,确认职务技术成果的标准有两条:一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二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确认技术成果是否是职务技术成果,并不要求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只要具备一个条件就可以认定是职务技术成果。具体而言:

  (1)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主要是指,承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位的职责。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履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前一种情形是“履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其中的岗位职责,是指根据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规定,职工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并非指本单位内的各种工作岗位。如果职工的岗位职责与某项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没有直接关系,在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专业知识、经验和信息完成的该项技术成果就不属于履行岗位职责。后一种情形是指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所谓交付技术开发任务,一般是指通过任务书、项目计划、工作决定等书面或者实际行动等作为方式就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或者研发特定技术所作出的明确意思表示,并有具体的工作目标和要求。

  第二种情形,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离职”应当理解为包括退职、退休、停薪留职、开除或者辞退等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的情形;“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应当理解为,与职工在职时所具体从事的科学研究项目或技术开发课题直接相关或者是其合理的延续,不能简单地以技术领域是否相同或相近来认定是否“有关”;但书条款主要是考虑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均对离职以后的期限规定为三年,因为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周期确实要比一般技术成果更长,虽然这些细则本身不是行政法规,但是属于执行行政法规的具体行政规章,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①对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②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在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也就是说,雇主与雇员不管以何种形式约定技术成果的权益,只要该约定本身不能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或可变更,法院都应当从其约定判定权利归属。即使是职务技术成果,只要当事人有效约定权属归完成人,法院就应当尊重。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个人未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同意,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转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职务技术成果,是侵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技术权益的侵权行为。

  此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四条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

  (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第六条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所称“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第八百四十八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民法院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 技术合同条款的内容

·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 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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