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支付方式的规定
价款、报酬和使用费是当事人获取、使用技术所应支付的对价。所谓技术合同价款,主要是指涉及技术成果权属转让的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应当向让与人支付的金钱数额;所谓技术合同报酬,主要是指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应当向研究开发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的金钱数额。所谓技术合同的使用费,主要是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应当向许可人支付的金钱数额。
上述对价是技术作为无形财产的价值表现形式。获取、使用技术的对价往往由市场决定,在技术合同中具体表现为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相关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当事人可以根据技术成果的研发成本、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及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协商约定。
按照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合同中约定采取如下方式支付价款、报酬和使用费:
(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这种方式是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将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向另一方当事人一次付清。
(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这种方式是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将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使用费在合同中一次算清,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分几次付清合同约定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
(3)提成支付。这种方式是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接受技术成果或者其他智力劳动标的后,从付诸实施所获得的收益中,按照约定的比例提取部分收入交付另一方当事人作为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
当事人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由于这种支付方式存在着计算、监督、检查复杂等问题,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4)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这种方式是指接受技术的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或者在取得技术成果后先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部分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称为入门费或初付费),其余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提成,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
司法实践中,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就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而言,要根据有关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成本、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以及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其中,技术成果的研发成本和先进性是两个应当重点考虑的因素。
(2)对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而言,要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这些考虑因素在前后顺序上的表述体现了各自的重要性有所不同,在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因素中,要重点考虑技术含量因素。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在计算合同价款时因计费项目混同而忽略技术本身的价值和价格,同时对当事人订立合同也是一个指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四条 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根据有关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成本、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以及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二)对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