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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得利人不返还利益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07   浏览量:672  
  


  所谓善意得利,是指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善意得利人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去除利益,而非损害赔偿,不能使善意得利人承担如同侵权责任的后果。

  善意得利人的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不承担返还义务。善意得利人返还利益的具体情形是:原物存在时,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时,如果原物因意外事件毁损灭失,得利人不承担返还义务;如果原物因有偿转让等其他情形而不存在的,得利人实际取得的利益高于受损人的客观损失的,返还范围以客观损失额为限;得利人实际获利低于受损人的客观损失的,只需返还实际获利额。

  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现存利益是否尚存的时点,以受损人提出返还请求之时为准。

  (2)得利人主张所得利益已经不存在的,应就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 无因管理中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

·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适当管理义务和继续管理义务

· 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

· 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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