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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01   浏览量:567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如果当事人没有订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通过约定延长原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期限,该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但是,如果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那么小区的物业将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将影响到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为了保证物业服务的连续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业主和原物业服务人之间成立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物业服务人设定了义务,同时也为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2)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即物业服务人仍然按照之前的物业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服务,物业服务没有中断。需要注意的是,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不是在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之间成立了新的合同,而是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延续。

  上述情形下成立的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业主在此期间解除合同的,提前六十日告知对方,可以让物业服务人有足够的时间做好退出的准备;物业服务人决定解除合同的,提前六十日告知对方,可以让业主利用这段时间去重新寻找合适的其他物业服务人。这样规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很有必要的。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的随时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其行使不需要其他理由。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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