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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续聘物业服务人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01   浏览量:681  
  


  这里所称续聘,是指业主继续聘任原有的物业服务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续聘物业服务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且物业服务人同意续聘,这是业主续聘物业服务人、续订合同的前提。

  (2)业主续聘物业服务人须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这样续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可以与原物业服务合同衔接,不会出现物业服务的真空期,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损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3)须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所谓依法共同决定,是指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决定,即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还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人不同意业主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即物业服务人不同意业主续聘时负有通知义务,且该义务为法定强制性义务,非附随义务。物业服务人履行通知义务需注意以下问题:

  (1)物业服务人须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履行通知义务。这里的“届满前九十日”,应当理解为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前的九十日内,只要物业服务人在此期间内履行了通知义务即符合法律规定。

  (2)物业服务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书面方式不限于纸质等以有形载体的通知方式,也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

  (3)通知的对象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所在物业的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的通知对象。

  (4)在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时,不管约定的期限长于还是短于法定通知期限,均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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