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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装修房屋、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时的告知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9   浏览量:582  
  


  (1)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的事先告知义务。业主作为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可以行使对其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对自己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但是,由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与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以及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紧密结合或者相邻,业主在进行装饰装修的过程中,会影响到其他业主的利益甚至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例如,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往往可能会发出噪音,产生大量的装修垃圾,造成管道堵塞、地面渗水等情况,可能改变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甚至造成房屋倒塌等严重后果,影响全体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不仅应当在动工前告知物业服务人,而且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这主要是因物业服务人比较了解物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向业主提供必要的信息,并提示合理的注意事项,以免业主在装饰装修的过程中对建筑物尤其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造成损害,造成其他业主的损失;在损害发生时,物业服务人能够第一时间掌握相关情况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例如,在需要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后,物业服务人可以将物业的相关信息告知业主,比如建筑物的承重墙、管道及电线线路等,以免业主因不知情错把承重墙拆除,破坏建筑物结构,或者破坏管道线路等,产生安全隐患,影响全体业主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其他业主的损失。当损害发生时,如破坏自来水管道导致业主不能正常用水时,物业服务人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并安排人员进行抢修,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2)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时的告知义务。业主转让其房屋的,原业主将退出物业服务合同,由新业主替代原业主成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享受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原业主不将转让的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将导致物业服务人不知新业主为新的合同相对人,不了解房屋的权利归属,不便于物业服务人的服务和管理,也可能使物业费的收取难以进行,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规定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3)业主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时的告知义务。业主将其物业专有部分出租、设立居住权的,将导致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会导致物业服务人不了解物业使用情况,给物业服务人的服务和管理带来不便。如果物业所有人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费,物业使用人没有按时缴纳的情况下,将使物业服务人收取物业费变得更加困难,因为物业所有人并不在小区居住,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人之间又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能直接向物业使用人请求支付物业费。因此,规定业主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4)业主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时的告知义务。业主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由全体业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共同作出决定,并及时将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这主要还是为了便于物业服务人及时掌握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情况,便于物业服务人对小区的服务和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例如,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将小区内一块空地改为停车场的,应当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人,方便物业服务人对停车场及小区内车辆进行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 物业服务人对重要事项的公开及报告义务

· 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

· 物业服务人转委托专项服务事项的规定

· 受托人过错致委托人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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