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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转委托专项服务事项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9   浏览量:503  
  


  由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内容广泛,许多领域专业性强,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可能很难完全胜任,而需将这些专业性的服务活动再委托给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才能很好地完成其物业管理职责,所以,法律允许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例如,另外寻找保安公司、保洁公司等,将其所承担的小区保安、保洁、电梯服务等工作分别进行转委托。

  物业服务人转委托专项服务事项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而不是由接受委托的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向业主负责。首先,物业服务人转委托服务项目是其履行合同的手段,物业服务人的合同义务不会因此而减少,仍然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整、充分提供服务,即物业服务人的合同依然存在,其不能以转委托为由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委托合同相关规定豁免自己的义务。其次如果第三方未能完成专项服务事项,则应视为物业服务人未能完成物业服务,应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服务的数量、质量,避免业主实际上遭受损失;另一方面,从法律意义上讲,业主与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通过签订合同而形成了合同关系,就全部物业服务一并转委托,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实质上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就狭义角度而言,当事人之间再履行的,已经不再是原来的合同,而是形成了新的合同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形式及服务承诺的效力

· 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

· 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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