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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委托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3   浏览量:438  
  


  共同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但是,如果委托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数人时,而受托人只有一个人时,则不是共同委托。共同委托具有以下特点:

  (1)受托人必须为两个以上,只有一个受托人的不是共同委托。

  (2)基于同一合同关系成立,受托人处理的是相同委托事务。如果处理的是委托人的不同事务,也不构成共同委托。例如,一个大商场委托甲代为购进家用电器,委托乙帮助销售电视机,又委托丙帮忙销售冰箱。这里虽然甲、乙和丙都是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他们都是共同接受一个委托人的委托,但是受托人甲、乙、丙之间并不存在联系,他们是各自独立的接受委托,是同时存在的三个独立的委托合同,而不是共同委托。

  (3)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共同处理是指数个受托人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处理事务时原则上只有经全体受托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如果委托合同对于各受托人的委托事务范围和处理权限作出明确划分的,不构成共同处理委托事务。

  (4)受托人共同处向委托人负责,不管是单一受托人的行为还是受托人一致决定的行为,无论受托人内部是否约定了对委托事务的管理权限,受托人对委托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 委托人对受托人损失承担责任的规定

· 受托人过错致委托人损失的责任

·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规定

· 消费保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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