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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3   浏览量:475  
  

  相互信任是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委托人如果要把委托事务再委托他人处理,需要征得受托人的同意。

  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可能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如报酬减少。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 受托人过错致委托人损失的责任

·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规定

· 受托人转移利益的规定

·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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