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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对受托人损失承担责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3 浏览量:634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即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因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损害,委托人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受托人系为委托人之利益处理委托事务,因处理事务所受利益以及不可归责于受托人事由受到的损害,按照利益风险一致的原则,均应当由委托人负担。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遭受损害的情况有很多,如,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又委托第三人处理同一事务致使受托人报酬减少的等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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