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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3   浏览量:480  
  

  (1)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如果合同对报酬有明确约定或者明确约定为无偿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或者不支付报酬。

  (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如果合同对报酬没有约定,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委托人也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3)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因委托人的原因;二是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委托人死亡、破产,委托合同终止的,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无法使委托事务完成的等。“相应的报酬”,一般应当根据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出的工作时间的长短或者所提供事务的大小等因素确定。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论合同是否完成,都支付全部报酬;或者当事人约定无偿的,委托人不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委托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的规定

· 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 保管物毁损、灭失时保管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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