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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转移利益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3   浏览量:606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归属于委托人,受托人有义务转交。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的,委托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这里所说的“取得的财产”包括取得的金钱、实物,以及金钱与实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

  受托人转移利益的义务,不仅适用于受托人,还适用于转委托的第三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 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及转委托的规定

·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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