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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3   浏览量:513  
  


  根据合同相对性,委托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而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一般对委托人也无约束力。但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符合以下条件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1)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为法律行为,如果没有获得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构成要件。这里的授权范围,并非合同层面的委托范围或者受托范围,而是代理层面的代理权限范围。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对这里的“知道”,应作以下理解:第一,“知道”应该是“明知”,不包括“应当知道”。第二,第三人明确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而不是“委托合同关系”。第三,第三人明确知道被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第四,不要求第三人必须知道代理的具体内容和权限。第五,知道的时间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包括订立合同当时知道,也包括订立合同之前就知道;不包括履行时的事后知道。

  (3)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则不允许其他人介入合同的履行和后果承担。这里讲的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情形,比如,受托人与第三人约定该合同只约束第三人与受托人,不涉及其他人;有交易习惯表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如行纪合同;有证据证明如果委托人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就不会订立该合同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及转委托的规定

·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

· 委托人应当预付费用、偿还费用并支付利息的规定

· 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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