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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3   浏览量:642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使委托人及时了解事务的状况。如果委托合同约定了报告的时间,受托人应按时进行报告。

  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就办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办理经过和结果,如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末、各种帐目、收支计算等,并要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

· 委托人应当预付费用、偿还费用并支付利息的规定

· 委托权限的规定

· 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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