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及转委托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3 浏览量:621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以对其能力(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信誉的信赖为前提,该合同的订立,既体现了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也表明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意志。这种彼此信任是委托合同赖以订立和存续的基础。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这样就要求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
实践中,受托人可能基于客观情况变化,或者自身能力缺乏,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保护委托人利益,有转委托之必要,法律允许转委托,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转委托是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例外情况。
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受托人只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方可转委托:第一,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认。法律之所以不许任意转委托,是为防止受托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如果委托人事先同意受托人转委托,或者事后对受托人转委托行为予以追认,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应于尊重,没有禁止的必要。第二,在紧急情况下转委托可以不经委托人同意,但必须是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例如委托人临时患急病,不能前去处理,由于情况紧急,如果不转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就会使委托人受到很大的损失。
在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如:受托人选任不适格的次受托人或者对次受托人的指示不当,致委托人损害时,受托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在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 委托权限的规定
· 委托合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