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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权限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3   浏览量:443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以委托人指示的权限为准。根据委托事务范围的不同,可将委托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委托。一般而言,涉及处分委托人重大利益的,如不动产处分、赠与、诉讼和解、撤诉、提起上诉等行为,一般需要特别委托,以防止受托人权限过大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概括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协议。所谓“一切事务”并非委托人的全部事务,而是与委托事务相关的一切可能发生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具体内容的授权和处理不须委托人的另行同意或指示。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其买卖业务或租赁业务的所有事宜,即是概括委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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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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