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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当预付费用、偿还费用并支付利息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3   浏览量:450  
  


  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费用。

  (1)委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费用不同于报酬,费用是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需要支出的正常花费,如差旅费用、邮寄费用,诉讼费用等。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负有预先支付费用的义务。

  (2)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必要费用的义务。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就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权利,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所谓必要费用,比如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运输费、仓储费、交通费、邮费等等。受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不仅会有金钱支出,有时也会有物的消耗。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应当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何为“必要”,其标准是什么,通常认为,支出费用的合理原则应从三个方面考虑,其一,直接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其二,有益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其三,经济性原则。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费用时,应尽善良人的行为,采用尽量节约、适当的方法处理事务。也就是说,必须是客观上确有必要,才可以请求偿还,以防其滥用。不能以受托人主观上是否认为支出为必要为标准。而应以受托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状态作为标准。

  (3)委托人支付利息的义务。由于受托人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因此,受托人垫付费用后,委托人应当支付受托人自垫付之日起所垫付费用的利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利率有约定的,事后就应按其约定,如果对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时,就应当依照法定利率计算。例如,甲因出国数年将自己的房屋委托乙看管并出租。数年后甲回国,乙应将房屋及其历年的房屋出租费交付给甲,但甲应当将乙为管理该房屋支出的维修等必要费用,连同自乙支付时起的利息,偿还给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 委托合同的概念

· 仓储合同补充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

· 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的责任

· 保管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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