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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补充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9   浏览量:663  
  


  尽管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几项重要区别,例如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再例如保管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而仓储合同均为有偿契约,等等。但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本质是一样的,即都是为他人保管财物。有些学者认为仓储合同就是特殊的保管合同。因此,在本章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即对于保管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在仓储合同缺乏规定时,可以补充适用于仓储合同中。例如保管人不得将仓储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仓储物,等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 保管人的提存权

· 储存期限届满提取仓储物的规定

· 储存期限不明确时提取仓储物的规定

· 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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