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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9   浏览量:580  
  


  在仓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货人将仓储物交由保管人保管,失去了对仓储物的直接占有和控制,由此很难准确知悉仓储物的具体情况。存货人基于对其所有物的考虑和关心,往往需要了解仓储物在仓库储存的情况,为此需要对仓储物进行检查,以保障其合法利益。对于存货人的这种要求,应允许存货人入库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由于仓单是物权证券,存货人可以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可以对仓单项下的仓储物设定担保物权,即出质。仓单经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而转让或出质的,仓单受让人或质权人即成为仓单持有人。无论是转让仓单还是出质仓单,仓单持有人与存货人一样,都有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权利。否则,不利于提高交易效率,有碍交易的开展。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 仓单应记载事项的规定

· 保管人给付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的义务

· 仓储物验收的规定

·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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