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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在仓储物变质或者其他损坏情况下的通知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9   浏览量:567  
  


  保管人对仓储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保管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进行保管。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保管条件已不符合原来的约定,如合同约定用冷藏库储存水果,但冷藏库的制冷设施发生故障,保管人不采取及时修理等补救措施,致使水果腐烂变质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在符合合同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的情况下,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尽管保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是保管人应当及时将此种情况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即使仓储物没有变质或其他损坏,但有发生变质或其他损坏的危险时,存货人也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这是对保管人的更进一步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除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以外,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上述规定就是该条规定的精神的具体化。保管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根据仓储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在仓储物有变质、损坏或者有变质、损坏的危险时,负有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仓单的性质及仓单的转让

· 仓单应记载事项的规定

· 保管人给付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的义务

·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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