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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的性质及仓单的转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9   浏览量:569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是一种有价证券。仓单持有人凭仓单可以提取仓储物,且既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出质。

  转让仓单,即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仓单转让的,仓单持有人即成为所有权人,可以依法提取仓储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的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转让仓单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才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如果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未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则不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所谓“背书”,是指背书人(即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等有关事项的行为。之所以规定要经保管签名或者盖章是因为保管人是仓储物的合法占有人,而仓储物的所有权仍归存货人,为保护存货人的所有权,防止其他人以不法途径获得仓单,从而损害存货人的利益,也使保管人自己免于承担不应有的责任,因此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转让仓单的,除存货人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外,还应当由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 保管人给付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的义务

· 仓储物验收的规定

· 储存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规定

·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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