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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应记载事项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9 浏览量:592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是一种要式和文义证券,除了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之外,还须明确记载以下内容:
(1)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仓单是记名证券,因此应当记载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否则不符合记名证券的本质特征。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这些事项必须记载准确、详细,因为其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直接相关,是在提取仓储物时确定保管人履行义务是否有过错的直接证据。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这对提取仓储物和转让仓储物是至关重要的,可以避免发生很多纠纷。
(4)储存场所。储存场所是存放仓储物的地方,应当明确记载,以便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提取仓储物。
(5)储存期限。储存期限是保管人为存货人储存货物起始和终止时间。储存期限在仓储合同中十分重要,它不仅是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的起止时间,也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时间界限。
(6)仓储费。仓储费是保管人为存货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而获得的报酬。仓单应当载明仓储费的有关事项,如数额、支付方式、支付地点、支付时间等。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如果存货人转让仓储物,则保险费可以计入成本。转让以后,受让人享受保险利益,一旦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受让人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因此仓单上记载上述事项是非常必要的。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这是任何物权证券的基本要求,仓单也是如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 仓储物验收的规定
· 仓储合同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