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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给付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9   浏览量:578  
  


  仑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以便存货人取回或处分其仓储物。仓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点:

  (1)仓单可以证明保管人已收到仓储物,以及保管人和存货人之间仓储关系的存在。

  (2)仓单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其性质为记名的物权证券,存货人可以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仓单可以出质。

  (3)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仓单是仓储物的所有权凭证,是保管人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强调了保管人对于存货人对货物权利的确认。仓单是针对存货人签发的,意味着对于保管人而言,谁拥有仓单,谁就拥有对仓储物的所有权,可以在仓储合同期限届满时向保管人主张提取或者处分。

  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有的国家的立法采两券主义,即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后应同时填发两张仓单,一为提取仓单,用提取仓储物和通过背书转让仓储物之用;另一为出质仓单,以供仓储物出质之用。我国民法典合同篇采一券主义,即保管人只填发一张仓单,该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既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也可以用于出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 储存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规定

· 仓储合同的成立

· 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特殊技术标的的转让和许可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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