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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7   浏览量:563  
  


  保管期限届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或者应寄存人的要求随时返还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是保管人还应当将保管物的孳息一并返还寄存人。

  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根据物权的一般原则,除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并不享有保管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归寄存人享有。因此保管人除返还保管物外,如果保管物有孳息的,还应一并返还掌息。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 寄存贵重物品及责任的规定

· 保管物毁损、灭失时保管人的责任

·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

·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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