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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费支付期限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7   浏览量:570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例如甲与存车处的合同中没有约定保管费的支付期限,但是按照存车处与其他寄存人的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都是每月1—4日,这就是交易习惯,甲也应在每月l—4日内交费。按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实际中,在一般的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期限一般应于保管关系终止时支付。无论寄存人是在保管期限届满领取保管物,还是提前领取保管物而终止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保管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的规定

· 保管期限的规定

· 寄存贵重物品及责任的规定

·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的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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