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保管期限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7   浏览量:623  
  


  保管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限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合同约定了保管期限的,寄存人也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这是寄存人的权利,同时又是保管人的义务,即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返还保管物。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保管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财物,当寄存人认为保管的目的已经实现时,尽管约定的保管期限还未届满,为了寄存人的利益,寄存人可以提前领取保管物。而且寄存人随时领取保管物,也不问保管为有偿或无偿。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可以提早解除保管人的义务,对保管人实为有利;保管是有偿的,只要寄存人认为已实现保管目的而要求提前领取的,保管人也无阻碍之理。

  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自然可以随时终止。不但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当事人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如保管人患病、丧失行为能力等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 保管物毁损、灭失时保管人的责任

·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

·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96674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