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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贵重物品及责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7 浏览量:590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声明的内容包括保管物的种类、性质、价值或数量。保管人在验收进行保管,或者以封存的方式进行保管。
寄存人将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夹杂于其他物品之中,按一般物品寄存,且在寄存时未声明其中有贵重物品并经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的,如果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一并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只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