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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中不具备自行实施条件的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1   浏览量:573  
  


  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要获得投资回报,必须通过自行使用技术成果或者向他人许可、转让技术成果方能实现。实施一项专利或者使用一项技术秘密,往往需要很多的投资以及其他方面的条件,并不是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都具备的。有的具备条件,有的则不具备条件。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仅仅只允许当事人自行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而又不允许他们通过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那么这些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条件的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就得不到合理的保护,从而挫伤他们从事技术开发活动的积极性,尤其是在技术开发合同中的研究开发方是个人或者单纯的研究机构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可能表现得更加严重。因此,为了保护技术开发合同中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条件的一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鼓励他们从事开发技术成果的积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或者约定自行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许。换言之,就是允许不具备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条件的一方当事人,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

  对“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应作以下理解:

  (1)许可的数量,只能有一个许可,不允许两个以上的许可。否则,就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超出了弥补当事人不能自行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畴。

  (2)许可方式只能是普通许可,而不能是独占或者排他许可。之所以强调普通许可,也是因为普通许可不会妨碍其他当事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此外,应当把握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其一,只适用于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或者约定自行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情形;其二,上述当事人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条件。所谓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条件,主要是指当事人本身不具备实施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条件。例如,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可能需要较大的投资,当事人本身不具备这样的实力,等等。当然,当事人是否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条件,实践中可能很难有一个定量的标准,要具体案件具体掌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或者约定自行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许。







· 履行合作开发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 履行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 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责任及通知义务的规定

· 多式联运经营人权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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