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履行技术开发合同产生的技术秘密的归属和分享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1   浏览量:580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规定了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转让权是指向他人让与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收益的分配是指获取收益的权利。

  (1)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技术开发合同产生的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上述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包括两点:

  第一,将当事人使用和转让技术秘密的权利限制为“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如果当事人将该项技术秘密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项技术秘密,则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否则,这样的转让合同或者许可使用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

  第二,明确当事人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所获利益的分配办法,即由使用人独占由此所获的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 履行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 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责任及通知义务的规定

· 解除技术开发合同条件的规定

· 承运人的提存权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99768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