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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通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7   浏览量:1198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但债权人还未现实地获得其合同利益。为了便于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债务人应当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

  提存通知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人不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提存通知既包括直接通知,也包括公告通知。对于因债权人拒绝受领发生的提存,在提存通知没有障碍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以直接通知的方式向债权人作出。在债权人下落不明尚未宣告失踪、未选任财产代管人,无法直接通知的情况下,也应在债权人国内住所地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债权人死亡一经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一经确定监护人,又或债权人因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确定了财产代管人的,提存通知应以直接方式向上述提存受领人作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 提存的原因和方式

· 约定抵销的规定

· 法定抵销的要件、行使方式、效力及除外情形

· 债务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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