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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原因和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7   浏览量:1100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或者难以履行其到期债务,依法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部门,以代替履行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的意义在于,可使债务人将无法交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免除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困扰,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提供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这是指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债权人能够接受履行,却无理由的不予受领。构成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可以是:①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②债权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无法受领。比如得了传染病入院治疗,又无可代为受领人。③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④债务人迟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等等。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提出了正当理由,债务人不能将标的物提存。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债权人拒绝受领:①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没有提出履行请求;②债务履行期限没有届至,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没有接受履行。

  (2)债权人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指债权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变更住所,在合理期间经多方查找仍无下落。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无法给付,为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备提存的情形之一的,必须是构成难以履行债务才应当提存。所谓难以履行,指债权人不能受领给付的情形不是暂时的、无法解决的,而是不易克服的。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难以履行:(1)债权人不是拒绝受领而是迟延受领,并且迟延时间不长。(2)下落不明的债权人有财产代管人可以代为接受履行。(3)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很快可以确定。

  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所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比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有危险性的物品等。提存费用过高,一般指提存费与所提存的标的的价额不成比例。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有悖设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但不提存,债务人又达不到债务消灭的目的,为此,可以依照我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法定抵销的要件、行使方式、效力及除外情形

· 合同终止后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合同解除的效力

·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抵销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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