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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7   浏览量:1186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这是合同解除的直接法律后果,也是合同解除制度最基本的功能体现。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这类情况主要有:(1)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比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无法就已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2)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比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支付的劳务,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量的劳务返还。(3)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比如,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如果返还将损害第三人利益;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

  所谓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等措施。

  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解除合同后是否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分别不同情况:(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无论是一方因对方违约行使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还是双方因一方违约或双方违约合意解除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失效。守约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一般来讲,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主合同解除不同于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均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并不一并随主合同解除,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 合同的法定解除及其具体情形

· 约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 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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