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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4   浏览量:1045  

  


  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同其他形成权一样,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经过除斥期间当事人不行使的,解除权归于消灭。即合同解除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超过了该期限则发生解除权丧失的后果。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形: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行使期限的情形。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事由可以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一个月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必须继续履行。

  2.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期限的情形。又分两种情况:

  (1)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即除斥期间为一年。

  (2)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一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还是法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都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约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 主债务以外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清偿抵充

·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 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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