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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4   浏览量:849  

  


  后合同义务,是指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首先,诚信原则是后合同义务的法理基础,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规,依诚信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第二,后合同义务以债权债务终止为前提,是独立的法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是法定责任,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第三,后合同义务应当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内容不同,后合同义务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针对个案确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但按照交易习惯,某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通常的行为准则,应作为后合同义务。所谓交易习惯,一方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动应遵循的习惯,另一方面指当事人双方长期交易关系中形成的习惯。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常见的后合同义务:

  (1)通知义务。即债权债务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

  (2)协助义务。即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债权债务终止有关的事务。

  (3)保密义务。即当事人在债权债务存续期间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应当予以保守。保密的内容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

  (4)旧物回收义务。这是体现绿色原则确定的义务,对能够回收的旧物应予以回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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