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情形与效力
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一、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2)当事人履行义务有顺序,且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现实危险。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已申请破产或已进入破产程序、资质被吊销等,该方当事人极有可能无力清偿债务。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这种情形下,先履行义务一方如按合同履行给付义务,则由可能使自己的债权不能实现。
(3)丧失商业信誉。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其履约能力必然受到影响,构成先期履约危险。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表现为,一是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但并非终止合同或者消灭债务。二是先履行义务一方因此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