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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27   浏览量:939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涉他合同的一种,又称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结构是基本合同加第三人约款。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缔约方,只是受领主体,有权接受履行。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为第三人增加负担,且不约束第三人。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根据第三人是否享有履行请求权分为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和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一、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在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作的约定,该约定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人是纯粹的履行受领人,不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履行请求权仍然属于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在第三人和债权人内部,不排斥双方另有关于合同履行的其他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以及双方对于接受债务人履行规定的违约责任。第三人没有享受到预期利益的,可以依据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等另作处理。

  二、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在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中,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并且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1)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般认为,第三人对债务人虽取得履行请求权,但由于其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本身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等,第三人不得行使。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即债务人如果对债权人享有抗辩的权利时,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予以抗辩,发生向债权人抗辩的效力。

  (2)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的来源。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如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即使不是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享有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二是当事人约定。除了法律规定, 更多情形下的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合意的形式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

  利益第三人合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置,按照民法的自愿原则,即使是为他人赋予利益,他人也有权拒绝。因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定了第三人的拒绝权,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拒绝,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第三人就取得了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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