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例如甲乙约定,甲欠乙的钱由丙偿付,即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丙之所以能向乙清偿,多是因甲丙之间另有对价关系。由丙直接向乙清偿债务,可省多环履行的烦劳。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对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应从以下方面理解:
(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所约定的债务由债务人负担,而非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是债务人。
(2)债务人的债务是独立的债务,不像保证人的债务一样具有附从性。保证合同也可以发生由第三人履行的法律事实,但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3)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履行债务,并不构成债务转移。在债务转移中,第三人是合同约定的参与主体,受约定的约束,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需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连带债权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