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遵循的履行原则
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遵循的履行原则,又称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合同的补充性解释、合同漏洞的填补。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应当约定的条款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这给当事人履行造成困难,但为了鼓励交易、节约交易成本,则应当尽量予以补充,并使合同具有可履行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和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同的履行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重新进行协商,重新约定;对约定不明确的,继续协商明确,订立补充协议,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
2.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原则。即在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
所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是指结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加以确定。合同是一个整体,各条款相互关联,从合同上下文中往往可以对合同的其他内容作出推定。
所谓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是指按照人们在同样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的合同内容加以确定。无论在国内交易中,还是在国际交易中,都已形成了许多交易习惯,这些交易习惯可以用来补充当事人合同的内容。
3.法定补充原则。在适用当事人协商补充原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则仍不能确定时,就应当适用法定补充原则。所谓法定补充原则,又称合同的补缺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主要条款欠缺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但并不影响其效力的合同,以弥补当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确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内容合理、确定,便于履行的法律条款。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适用该规则要注意两个方面的情况:
其一,要考虑标的的适用性。如当事人购买钢筋,可能是用于高层建筑,也可能用于多层建筑,两者对钢筋的质量、规格要求是不同的,如果不考虑标的物的适用性,不考虑合同的目的,那么补缺的结果将与当事人的意愿大相径庭。适用补缺性规定,是将其视为合同的法定默示条款,作为当事人意思的补充,这种补充,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根本意愿,否则,合同自由将荡然无存。
其二,要考虑价款和酬金。因为,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与价金密切相关。在双务合同中,两项给付呈对价关系,对价应当充分,补缺的结果,应当是公平的,或者说,补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如果一味考虑“通常标准”、“中等质量”忽视了与价金的关系,顾此失彼,则违背合同法原则的要求。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这里强调了“时”和“地”,即强调了订立时的价格,而不是履行时的价格;强调了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而不是订立地的市场价格。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具有强制性,自当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